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校内、外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一般为开学后两周之内),研究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根据所在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怎样办理,按照《北京农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北京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院发[2007]29号)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未经批准而不能按时参加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参照《北京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院发[2007]29号)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专业。特殊情况下(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本人申请、导师、所在系(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可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的规定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确需转学的,特殊情况下,可申请转学。经两校同意,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理转学认可手续。对跨省转学者须由转出地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后办理转学手续。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外转学者的户口必须转出我校。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一般为2-4年),可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经导师、所在系同意,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以一个学期为时间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前一学期期末或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休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复学前,应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获准休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并停发普通奖学金,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用自理;已办理医疗保险的,休学期间涉及的医疗费按保险规定条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拟复学的学生应在复学学期的上一学期末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复查合格并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应持有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的身体康复证明。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北京农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院发[2006]36号)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一般为2-4年),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并履行了相关义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于由于论文答辩未通过而结业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向学校申请补答辩一次。补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补答辩。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等活动须在导师的具体指导和安排下进行。导师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研究进度和思想状况负责。研究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休学、退学、延期毕业等相关事宜须导师和所在系同意,学校批准。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可以根据需要与研究生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有关责任。
第四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请假被批准,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到外单位选课、进行论文工作按照《北京农学院关于研究生到外单位选课、进行论文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请假两天以内由导师批准;请假七天以内由导师、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主任批准,报所在系备案;请假七天以上,需经导师、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主任批准,报所在系备案,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请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需有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每学期病假不得超过学期的三分之一,超过者按休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假满返校应及时销假,如假满仍不能返校,需提前申请续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视情节轻重,按照《北京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院发[2007]29号)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证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各研究生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三助”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三助”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我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研究生奖励的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给予研究生纪律处分的具体种类与程序,按照《北京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院发[2007]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北京农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院发[2006]36号),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对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北京农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