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硕士生导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院发〔2011〕41号
各单位:
《北京农学院硕士生导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农学院硕士生导师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优化导师队伍结构,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硕士生导师资格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培养研究生的规章制度。热爱科学,治学严谨,学风廉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有较高学术、技术造诣,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且获得博士学位满两年。工作在企业、管理等行业第一线的校外导师,具有相应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三)有稳定的科研方向,具有主持省部级(含教委面上项目)以上(含)级别科研项目的经历,科研经费充足(来自企业的导师应具有负责过规模化项目的经历,并可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
(四)年龄要求应满足退休前能完整地培养完一届硕士生(学术型研究生三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二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三年),身体健康,能进行正常工作和学习。
二、新增导师资格遴选
(一)申请人必须符合“硕士生导师资格基本条件”。
(二)申请人向相关硕士学位授予点所在学科、专业(领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农学院招收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表》。
(三)学科、专业(领域)按照“硕士生导师资格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同意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同意者,方为通过。
(四)校学术委员会对各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名单按照《北京农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审议,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进行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学术委员参加投票,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五)通过导师遴选者,由学校颁发导师资格证书。
(六)新增导师资格遴选一般每年下半年进行一次。
三、招生管理
(一)招收硕士生的导师必须具备导师资格。
(二)招收硕士生的导师必须主持有关科研项目或主持团队项目子课题(以合同书或备案的申请书为准),且科研经费来自项目主管部门(农学、工学门类的导师要求近三年到帐总科研经费年均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且当年本人账面经费节余不低于5万元;管理学门类及农业推广硕士农村与区域发展、农业科技组织与服务领域的导师要求为工学、农学门类相应条件的二分之一。校内当年转账不能作为经费依据)。农业推广硕士其他领域、兽医硕士的导师要求同农学、工学门类。
(三)主持1项在研国家基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导师优先安排1个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指标;上届毕业硕士生中有考上博士生的导师优先安排1个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指标;对有符合录取条件的第一志愿生的导师优先安排招生指标。
(四)导师到达退休年龄,从退休年度开始不再安排招生。
(五)导师前一年就业考核落后,暂停其当年招生。
(六)每年上半年确定本年度导师招生计划。拟招生的导师需个人申报,招生学科、专业(领域)根据下达的各类型招生名额结合研究生培养质量、就业情况等进行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部审定,并在招生简章上公布。
(七)招生目录上公布的各学科、专业(领域)硕士生导师数量与各学科、领域每年拟招生人数的比例控制在1:1到1:3。学校当年实际招生计划以教育部相关文件为准。
四、其他
(一)到达退休年龄的导师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指导的仍在读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由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安排其他导师接替。
(二)导师因出国、挂职或因病离开指导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其研究生指导工作由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安排其他导师代理。
(三)因违法乱纪、学术不端等受到校内外处分者,取消招生资格,直至处分撤销。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导师资格及导师招生管理的文件如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文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