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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缴费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2-09-27点击数:

北京农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缴费管理办法

院发[2007]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费住宿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令)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三条  学校采取奖、贷、减、免、助、缓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注册的研究生、本科生及专科生(高职学生)。

 

第二章  学费住宿费的缴纳

第五条  学校根据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学生住宿费以其实际居住学生公寓的住宿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六条  学校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缴费时间

(一)当年新入学学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清。

(二)其他在校学生每年应在9月新学期报到前15天(春季生在每年3月)交齐。

第八条  缴费方式

(一)银行代扣代缴:学生在报到前20天将应交学费、住宿费足额存入学校发给的银行存折中,由银行代扣代缴。

(二)现金缴纳:在代收银行无法收取的情况下,学生于新学期报到后一周内直接到学校财务处以现金方式缴纳。

 

第三章  学费的缓交

第九条  学费缓交

(一)因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而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学费。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批准。(研究生由研究生部签署意见),报财务备案。申请应当在该学年开学的第一月内,向学校提交《北京农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当年十一月三十日。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学费的缓缴期限不能超过助学贷款到帐日。

(二)新生报到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其学费的缓交,由学生处、现场办理。研究生由研究生部办理。

第十条  缓交受理程序

(一)系(二级学院)在接受学生提交的《北京农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后,应认真核实情况,经学生处长签字批准后,在开学后第二周内形成本专科生的《北京农学院缓交学费汇总表》。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提交的《北京农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的审核,经主管处长签字批准后,在开学后第二周内形成研究生的《北京农学院缓交学费汇总表》。

(二)学生处、研究生部分别将经过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的《北京农学院缓交学费汇总表》在开学后三周内送交学校财务处和各相关系(二级学院)。

(三)《北京农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财务处、系(二级学院)、学生处(研究生部)和学生本人各执一份。《北京农学院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一式三份,财务处、系(二级学院)、学生处(研究生部)各执一份。

 

第四章  学费住宿费的退费

第十一条 退费

因各种原因经批准办理休学、退学的学生,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一)学生因转专业或年级变动等原因引起学籍变化,则根据新学籍所在专业或班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二)经批准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已缴费的,退费按十一条办理;复学或取得学籍后的学生,按取得学籍后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学生,须按照下一年级的学费标准补齐全年级学费差额;每学年第二学期复学到下一年级的,须按照下一年级的学费标准的一半补齐全年级学费差额。

(三)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的年级及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四)实行学分制的学生经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实际学习期交纳学费。

(五)未能按期毕业而留至下一年级的学生,须按照下一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六)经批准到我校进修的学生,按进修专业的学费标准交费。

(七)调整住宿的学生,住宿费按新标准按月补齐或退还住宿差额。

(八)原则上学生不办理走读,特殊情况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学生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签署意见),宿管中心审核批准。报财务处,按未住月份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受到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参照第十一条退费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退费的学生(或代办人)持退费申请书,经系(二级学院)审核、经学生处批准后,研究生经科研处批准,持退费申请书、原交费票据和学生证到财务处领取退费金额。

 

第六章  欠费的处理

第十五条  欠费的确认

(一)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含两周),应交齐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未交齐,即没有申请助学贷款又没有申请学费缓交的学生,视为欠费。

(二)申请学费缓交的学生,到期仍未交齐学费的,视为欠费。

第十六条  办理了学费缓交和助学贷款手续(已与学校助学贷款主办银行签订协议)的学生,在缓交期间和助学贷款未到账之前,不视为欠费,但视为准欠费。

第十七条  欠费的学生按《北京农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处理,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欠费的学生不得参加各种奖励的评定。

第十九条  欠费的应届毕业生,学校不出具成绩登记表、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生处不签发毕业生报到证。

 

第七章  各方责任

第二十条  教务处、科研处在新生录取结束后,及时将新生基本信息以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通知财务处;涉及退交学费住宿费的要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科研处要及时将学生奖惩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为学费、住宿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学费、住宿费的收缴与退还,打印、分发欠费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各系(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负责落实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学生学费、住宿费的催收工作,负责安排财务处转来的学费、住宿费票据的分发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执行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北京农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审批表(略)

附件2:北京农学院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略)

 

 

 

北京农学院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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