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1999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科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暂用名为“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决定正式定名为“农业硕士专业学位”。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