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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作者:时间:2004-11-26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我校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农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哲学和医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学位的对象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完成我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均可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硕士学位。

第五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系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领取需填写的有关学位审批材料和授予材料表格,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二)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打印稿和电子稿、研究工作原始资料;

(三)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  课程学习与要求

学位申请者必须修完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应能表明作者确实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论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四)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完成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为一学年左右;

(五)论文表述须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实事求是地得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说明;

(六)学位论文的写作,按照《北京农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执行。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按规定时间完成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系主任批准,报送科技与研究生工作处审批。申请延期答辩者一般随下一届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

学位论文(可以是初稿)必须在论文答辩前30天提交。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申请人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半月提交正式申请。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指定以所在专业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主组成23人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资格、课程学习情况(根据培养方案审查,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论文工作原始记录、实践教育及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条  资格审查之后,论文答辩前一个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系学位委员会为申请者聘请论文评阅人,并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可以是初稿)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前三周送交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及论文评阅人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2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二)评阅人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委员由5人组成,其中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4人。提倡专业内统一组成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只允许论文评阅人中1人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指导教师可以列席论文答辩会。

(四)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助教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寄送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聘书、组织论文答辩及答辩接待等事宜均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办理,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

评阅人应对送审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阅人在评阅论文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论文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意义;

(二)论文在内容、方法、理论上的新意;

(三)实验设计的周密、合理性,数据的完整可靠性,方法的科学性;

(四)论文反映出的独立工作能力、技能,实验难度及工作量;

(五)论据的充分、可靠,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

(六)掌握专业知识的坚实系统性及其对知识的应用能力;

(七)文献阅读的广泛性;

(八)论文的写作水平。

评阅人将评阅意见密封寄送给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0系学位办公室。评阅意见对申请人保密。

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可增补一名评阅人;若仍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再为申请人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此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申请人所在答辩委员会秘书安排,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

(二)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并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三)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2、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申请人情况(思想表现、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

3、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为20-30分钟);

4、答辩委员就申请人论文及应掌握的基础理论知识提问(一般在30分钟以内),申请人应立即逐一回答(不另外安排准备时间);

5、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场;

6、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评议,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答辩委员会讨论时指导教师应回避。

7、申请人及列席者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评议及表决结果。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在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答辩委员会应以过半数标准投票,对未通过者做出是否重新答辩的决议,并在决议书内写明。凡为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或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未做出重新答辩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同意和组织重新答辩。决议书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五)论文答辩结束后,秘书将学位论文4份,论文摘要1份和填好的《北京农学院学位审批材料》、《北京农学院学位授予材料》、《北京农学院授予学位基本情况汇总表》,发表的文章,论文评阅书,答辩记录等材料送交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报送科技与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论文工作原始记录本》由导师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曾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科学道德恶劣,其中包括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各学位授权点的专业培养方案;

(二)审查学位申请人名单;  

(三)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规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北京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任期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由科技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处理其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成员均为教授及相应职称的专家,经各系、二级学院提名,校务会讨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系设分委员会。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十七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或不授予的硕士学位申请人,逐个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教学实践和论文答辩等情况的全面审核。对个别有争议的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人员重新审查认为确实达到硕士学位标准的,可以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某些虽经答辩委员会通过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论文,也可以做出不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第十八条  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超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超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向我校申请学位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论文答辩费用从研究生经费中支付。费用包括:

(一)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答辩时需要的住宿、交通费用;

(二)论文评阅费;

(三)论文答辩费;

(四)其他有关的必需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经校长批准后实行,并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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