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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件]北京农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时间:2009-02-14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农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哲学和医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二章  学位申请

第三条  申请学位的对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内容的学习,履行完成相关义务,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硕士研究生,均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等材料,由所在系研究生管理委员会(目前可由系学术委员会兼行其职责,下同)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研究生部审批。经研究生部审批,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系,由申请人所在系通知申请人。经研究生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为申请人安排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相关事宜。审查过程一般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  课程学习与要求

修完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北京农学院为署名单位)发表(含录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

第六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对所研究的内容应当有新的见解,能够表明申请人掌握了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论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研究生自己获得的第一手试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四)论文须有一定工作量,完成论文工作应不少于1年;

(五)论文表述应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遵循学术道德,实事求是得出结论或加以讨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说明;

(六)论文撰写格式按照《北京农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与书写规范》进行。

 

第三章  论文评阅

第七条  论文答辩前,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由2名副教授(含)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术声誉好,在论文有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本学科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评阅人姓名对申请人保密。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八条  评阅人应对送审论文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评阅人在评阅论文时,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一)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意义;

(二)论文在内容、方法、理论上的新意;

(三)试验设计的周密、合理性,数据的完整可靠性,方法的科学性;

(四)论文反映出的独立工作能力、技能,试验难度及工作量;

(五)论据的充分、可靠性,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

(六)掌握专业知识的坚实系统性及其对知识的运用能力;

(七)文献阅读的广泛性;

(八)论文的写作水平。

 

第四章  论文答辩

第九条  论文答辩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各相关系、相关学科具体实施,一般在每年6月初举行。

第十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成员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成员中一般应当有1-2名外单位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专家名单由相关系研究生管理委员会提出,研究生部审查通过后确定。

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本校相关学科、专业教师担任。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申请人所在答辩委员会秘书安排,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

(二)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并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三)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2、申请人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申请人情况(思想表现、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

3、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为15-20分钟);

4、答辩委员进行提问,申请人现场逐一回答(一般在20分钟以内);

5、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场;

6、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论文评议,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答辩委员会讨论时指导教师应回避。

7、申请人及列席者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评议及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相关系研究生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相关系研究生管理委员会将答辩决议汇总整理后,将本系意见、汇总报告和相关答辩材料报研究生部审核,再由研究生部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可授予申请人相应学位,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研究生部负责将每年授予硕士学位的人数、名单分别报北京市教委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硕士研究生,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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