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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12-09-27点击数:

北京农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院发〔201249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更好地激发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科研创新性,吸引优秀生源,促进人才成长,建立科学、高效的研究生助学、奖学制度,特制订“北京农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规定学制内(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两年,学术型研究生三年)非在职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助学金包括:学费、助学金、奖学金、助研津贴等。

第一章  学费

第三条  所有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免交学费。

第四条  自筹学费部分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协调解决。

第二章  助学金

第五条  助学金额度及来源:600/月·生,由学校承担。

第六条  助学金的发放:每学年(按12个月计)按月平均发放和领取,由计财处发到研究生的学补存折(卡)。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停发助学金:

1. 未按规定注册的研究生;

2.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次月停发);

3. 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之日起停发);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出境研究生(自出国、出境之日起停发);

5.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自处理之日起停发)。

第八条  助学金的恢复: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由学院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交审核意见,经批准后,报计财处执行。

第九条  助学金的终止:研究生毕业即终止发放助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

第十条  奖学金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学术创新奖、优秀研究生毕业生、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等。

第十一条  奖学金的评定、发放见《北京农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

第四章  助研津贴

第十二条  助研津贴额度及来源:300/月·生,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助研津贴的发放:每学年(按12个月计)按月平均发放和领取,由计财处发到研究生的学补存折(卡)。

第十四条  助研津贴的停发和恢复:经导师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可暂停或恢复发放。

第十五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停发助研津贴:

1. 没有按要求提交完成课程、实验、毕业论文任务的;

2. 在学习工作中不能按时完成导师交办任务的;

3. 旷课旷研。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所有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由学校提供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特殊情形由研究生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议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9月开始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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