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院发〔2012〕49号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更好地激发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科研创新性,吸引优秀生源,促进人才成长,建立科学、高效的研究生助学、奖学制度,特制订“北京农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规定学制内(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两年,学术型研究生三年)非在职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助学金包括:学费、助学金、奖学金、助研津贴等。
第一章 学费
第三条 所有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免交学费。
第四条 自筹学费部分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协调解决。
第二章 助学金
第五条 助学金额度及来源:600元/月·生,由学校承担。
第六条 助学金的发放:每学年(按12个月计)按月平均发放和领取,由计财处发到研究生的学补存折(卡)。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停发助学金:
1. 未按规定注册的研究生;
2.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次月停发);
3. 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之日起停发);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出境研究生(自出国、出境之日起停发);
5.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自处理之日起停发)。
第八条 助学金的恢复: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由学院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交审核意见,经批准后,报计财处执行。
第九条 助学金的终止:研究生毕业即终止发放助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
第十条 奖学金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学术创新奖、优秀研究生毕业生、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等。
第十一条 奖学金的评定、发放见《北京农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
第四章 助研津贴
第十二条 助研津贴额度及来源:300元/月·生,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助研津贴的发放:每学年(按12个月计)按月平均发放和领取,由计财处发到研究生的学补存折(卡)。
第十四条 助研津贴的停发和恢复:经导师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可暂停或恢复发放。
第十五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停发助研津贴:
1. 没有按要求提交完成课程、实验、毕业论文任务的;
2. 在学习工作中不能按时完成导师交办任务的;
3. 旷课旷研。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所有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由学校提供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特殊情形由研究生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议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开始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