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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件]北京农学院关于研究生到外单位选课、进行论文工作的规定

作者:时间:2009-02-14点击数:

 

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相关要求,我校研究生确需选修外单位研究生课程或需到外单位进行论文工作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并签字,或由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研究生本人签字同意后,经相关系同意,研究生部批准,方可到其它院校或科研院所(一般为本市单位)选修课程或进行论文工作。研究生到外单位选课、进行论文工作时,导师是其人身安全的主要责任人。

一、选修外单位的课程一般应是根据培养计划必须学习而本校又不能开出的课程,到外单位进行的论文工作一般应是根据培养计划必须进行而本校又不具备实验条件的内容。

二、研究生选课或进行论文工作单位一般应为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院校、省(市、部)属重点院校、省(市、部)属科研院所。

三、根据需要,研究生所在系可出具联系修课或进行论文工作的介绍信。具体联系事宜,由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自行办理。

四、到外单位选修课程、进行论文工作所需费用,由研究生导师自行负责解决。

五、研究生选修外单位课程一般不能超过两门。学期结束时,研究生应将所修课程的试题、答卷和考试成绩上交研究生所在系研究生秘书,并报研究生部备案。未经许可自行在外单位选修课程的成绩研究生部不予认可。

六、在外单位进行论文工作的研究生,开题报告、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等相关事项在本校进行。

七、研究生在外单位选修课程或进行论文工作期间,应遵守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一切责任由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本人承担。

八、需要退宿的,应在申请书上同时写明退宿理由、退宿期限,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

十、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校在学硕士研究生,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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