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论文教学是专业式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研究生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主要环节,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论文教学工作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论文教学阶段是指从开题报告到论文教学考核。一般在第4-6学期完成。
第二章 论文教学要求
第三条 论文教学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论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研究生自己获得的第一手试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四)论文须有一定工作量,完成论文工作应不少于1年;
(五)论文表述应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遵循学术道德,实事求是得出结论或加以讨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说明;
(六)论文撰写格式按照《北京农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与书写规范》进行。
第四条 学位论文要求:在具备论文教学基本要求的同时,研究生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能够表明研究生掌握了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论文教学计划与开题
第五条 开学一个月内,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制订个人论文工作计划,导师组审核后,经相应系研究生管理委员会(目前可由系学术委员会兼行其职责,下同)审定,研究生部备案。
第六条 论文选题应立足于本学科生产实际与学科发展的需求,结合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进行选题。
第七条 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在第四学期初根据本人论文工作计划,在导师指导下查阅与论文相关的文献资料,并在此基础上撰写完成文献综述。
第八条 开题报告一般在第四学期中期进行。开题报告的内容包括研究课题的题目、立项依据、研究内容、经费预算、研究方法、技术路线、进度安排、参考文献等。
第九条 开题报告要求以报告会的形式,以学科为单位公开举行,由本学科、专业硕士生导师3人(含)以上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研究生所作的开题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价和修改意见,并将评审结果提交相关系研究生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系研究生管理委员会对开题报告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批。开题报告通过的研究生进入论文教学工作下一环节培养,不通过者可限期重作,重作仍不通过者终止培养。
第十一条 各系研究生开题报告的审批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四章 论文教学中期检查
第十二条 论文教学中期检查在第五学期初进行,检查内容包括论文工作进度、研究内容调整情况、当前存在的困难等。
第十三条 中期检查采取抽查汇报方式,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抽检论文数量占应检论文数量的5%-15%,或不少于10篇。抽检名单由研究生部提前2周通知各相关系。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以报告会形式举行。检查专家由研究生部进行聘请,检查组长由相应学科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
第十五条 检查结束后,由检查小组写出详细评语,提出相关建议,检查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六条 由研究生部将检查结果返回各相关系,并进行校内通报。
第五章 论文教学考核
第十七条 论文教学工作的考核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在第六学期初进行。
第十八条 各系研究生管理委员会应按照学校统一规定,根据论文教学要求,进行论文教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北京农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