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专业式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使研究生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提高学习掌握知识的能力。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达到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系两级管理,研究生部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审定、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系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编制单位和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按照教学内容分为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按照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自选课。各系根据已审定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定相关学科的课程设置方案,经研究生部审定后实行。
第四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设置,由研究生部组织相关系(部)具体实施。
第五条 研究生专业课程设置依据培养目标,重点突出,体系优化,根据培养需要及时调整和更新,反映本学科专业领域最新研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