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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关于研究生考试的规定

作者:时间:2004-12-29点击数:

课程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认真做好命题准备、阅卷计分工作以及维护好考场秩序,杜绝作弊现象,是建设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的重要前提,是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的共同责任。现将研究生考试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做好考前宣传教育及准备工作

期末考试前,各系应召开办公会,研究布置考试工作。主管系主任应召开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会议,对课程考试的复习、命题、监考、阅卷等提出明确要求,提前做好试题、试卷、草稿纸等各项准备工作,并通过他们向学生提出考试要求、宣布考场纪律。

任课教师需提前安排好考试时间、地点报系主管主任批准,并报科技与研究生工作处公布。如有变动须经科技与研究生工作处批准。

安排好监考人员。考生在60人以内的考场至少应有2人监考,60人以上至120人的考场至少应有3人监考,12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应有4人监考。监考人员须认真执行学校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

二、学生考试纪律

考生应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将学生证放在自己的座位上。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考生必须按时交卷。

如考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考试,应事先通知科技与研究生工作处,得到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

笔试时间一般为2-3小时,如有需要可由主考教师决定延长时间。口试时间一般为半小时,准备时间每人不得超过一小时。

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除必备文具外,其它已带入考场的书包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考生应隔位就座。对未隔位就座的学生,监考教师应及时调整。学生如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监考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考场,不准参加考试,该次考试以零分计,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严禁考试作弊。考试作弊学生,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再犯考试作弊的错误,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的处分。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在全校予以通报。

考生交卷后,要立即离开考场,不许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外大声喧哗,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三、监考教师的职责

(一)监考教师(特别是任课教师)应在考前做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在正式开考之前做到:

1、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

2、安排学生将已带入考场内的书包、书籍、讲义、笔记本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不许放在座位附近;

3、检查学生隔位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教师指定座位的学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不准参加考试;

4、核实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二)在考场内,监考教师应忠于职责,认真监考,做到:

1、不看书、不看报、不聊天、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随意离开考场。

2、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特别在考试临近结束时,更应维持好全考场的秩序。

3、认真执行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学生要采取果断措施,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并签字。

4、考生不能将试卷带出考场;学生交卷后,要求其立即离开考场,不许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外喧哗。

(三)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当场清点试卷,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字。对请假、旷考、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学生,应有明确记载,并于当日或第二天送交本系研究生教务秘书处,并由研究生教务秘书统一送交科技与研究生工作处。

(四)监考教师如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应受到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纪律处分。

四、检查

(一)各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主任应在期末考试期间,对本系学生考试的考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科技与研究生工作处组织专门检查组,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科技与研究生工作处主管处长报告有关情况。

(三)各系及科技与研究生工作处对举报、反映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或监考教师不尽职守、不负责任的情况,应认真查实,提出意见报学校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五、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

各系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及时处理,一般应在事发后三天内处理。在试卷中发现的作弊问题从发现之日起一周内处理完毕。

六、评卷、阅卷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一周内完成阅卷工作。部分公共课因选课人数多,经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阅卷时间,但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评阅完毕,并将学生成绩报系研究生教务秘书。

对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无故未按时完成阅卷工作的教师,应在本系或全校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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